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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為何安檢?哪些我們不能帶?帶了如何處理?
返回列表 來源: 法院安檢 作者: 徐彬 編輯: 徐彬 發布日期: 2020-09-02 14:45:00

  目前我國的法院都規定進入法院需要安檢,法院安檢不僅是為了法庭工作人員的安全,也是為了法院訴訟的參與者和當事人的安全。法院是社會矛盾的集中地。許多訴訟當事人和參與者帶著某種情緒走進法庭。一旦他們覺得自己沒有得到想要的結果,有些人可能會以極端的方式發泄,傷害參與庭審的與會人員,造成嚴重的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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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有哪些物品是我們去法院時,不能攜帶的呢?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三條 除經人民法院許可,下列物品不得攜帶進入訴訟場所:
  (一)槍支、彈藥、刀具以及其他具有殺傷力的器具;
  (二)易燃易爆物、疑似爆炸物;
  (三)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強氣味性物質以及傳染病病原體;
  (四)非急救類藥品、液體及膠狀、粉末狀物品;
  (五)標語、條幅、傳單;
  (六)其他可能危害訴訟場所安全或者妨害訴訟秩序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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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不小心攜帶了禁止攜帶的物品而被法院安檢檢查出會被如何處理呢?
  根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檢查規則》第十八條 管制器具、危險物質、限制物品的處理:
  (一)對不允許攜帶進入訴訟場所的限制物品可予以寄存;
  (二)對非法攜帶的管制器具予以暫扣;
  (三)對易燃易爆、強腐蝕性等危險物質在確保沒有危險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予以寄存或者暫扣;
  (四)對其他不得帶入訴訟場所但是按照規定不允許寄存的物品,應當告知受檢人員自行處置;
  (五)對暫扣的爆炸物等危險物質,應當放置于專用防護器具和場所,報請公安機關或者其他專業機構進行處置;
  (六)對暫扣的管制器具、危險物質,應當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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